关于《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2月26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 88979973
电子邮箱:846697256@qq.com
二、通讯地址
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401147)。
附件: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20日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 为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强化失能评估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失能评估机构服务标准,提高失能评估机构评估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失能评估机构”)是指经评估准入,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并纳入医保部门定点资格管理的机构。
(三)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失能评估机构的统筹管理,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签署原则负责失能评估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签署、协议管理和服务考核等工作。
(四)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方便服务、便于管理;诚实守信、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
(五) 医保部门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定点机构服务派单、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评估准入
(一)申请条件
达到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成为失能评估定点机构。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并正式运营满 3 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相关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记录良好,遵守国家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未同时作为我市长护护理机构;
4.具备专业化评估队伍,配备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能够按要求接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二)申请材料
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申请表》;
2.《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中任一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4.评估专家和评估员的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提供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机构的劳动(劳务)关系证明并按《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非学历、职称等证书性文件可采用承诺方式)。
5.机构如具有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经验,可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6.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
7.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机构申请
申请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后,到申请开展评估业务的区县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在服务能力可及时,同一失能评估机构可同时向多个区县医保部门申请开展评估业务。
(四)不予受理的情况
1.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2.曾因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护理机构被处理尚未满两年的;
3.被取消定点资质、解除服务协议尚未满三年的;
4.已成为我市长护护理机构;
5.其他不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有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7.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有被相关部门处理违规(违法)记录的;
8.聘请对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代表人的。
(五)材料审核
区县医保部门根据准入条件,逐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留存相关材料,在《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申请表》上进行确认。
对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全,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做好解释。
(六)组织评估
各区县医保部门牵头组成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在本区县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的失能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并将审核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七)签订协议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失能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财务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建设、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争议处理、评估复评等内容。
(八)信息公布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送协议签订、终止等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失能评估定点机构有关信息,包括编码、名称、地址、电话等,并根据协议状态及时更新。
(九)评估人员培训
协议签订后,由各区县医保部门对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的评估员、评估专家分别进行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发放合格证。
(十)信息备案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应按照系统标准字段,由各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维护,配合协助医保部门做好相关档案归集和管理。
取得合格证的评估员和评估专家实行实名制管理,应由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在长护险系统内进行备案,未进行信息备案或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从事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三、协议管理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和协议内容,在协议规定区域内展开评估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协议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退出机制
达到以下情况时,失能评估机构失去定点资格、签署的协议终止:
(一)失能评估机构因故营业执照到期、被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等情况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时;
(二)按协议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定点资格时;
(三)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时;
(四)其它导致取消评估资格、协议终止的情况。
五、本办法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