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4年3月2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电话:(023)88979995
电子邮箱:cqsybjyyfwglc@163.com
二、通讯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邮政编码:401147)
附件: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强化失能评估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失能评估机构服务标准,提高失能评估机构评估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失能评估机构”)是指经评估准入,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确定为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并纳入医保部门定点协议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失能评估机构的统筹管理,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签署原则负责失能评估机构的申请受理、协议签署、协议管理、服务考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方便服务、便于管理;诚实守信、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
第五条 医保部门可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承办机构负责失能评估定点机构服务派单、费用结算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评估准入
第六条 申请长护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业务范围涉及养老服务评估,并正式运营满1个月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未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以及经办工作的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
(二)相关行业领域信用信息记录良好,遵守国家和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管理和基金使用方面规定,近一年内未因违反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未同时作为我市长护定点护理机构;
(四)具备专业化评估队伍,医疗技术人员或者获得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优先考虑,具有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要求的规章制度,能够按要求使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
第七条 符合条件并愿意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的机构可自愿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执业许可证》中任一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办理业务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四)评估专家和评估员的人员名单(加盖公章),提供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机构的劳动(劳务)关系证明或与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其他证明方式并按《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要求提供相关资质文件(非学历、职称等证书性文件可采用承诺方式);
(五)机构如具有失能等级评估相关工作经验,可提供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六)提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业务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
(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申请机构备齐上述材料后,到申请开展评估业务的区县医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在服务能力可及时,同一失能评估机构可同时向多个区县医保部门申请开展评估业务,业务范畴包括失能评估的初评和复评。
第九条 申请成为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如有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或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二)曾因违背客观事实,采取伪造、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长护护理机构被处理尚未满两年的;
(三)被取消定点资质、解除服务协议尚未满三年的;
(四)已成为我市长护护理机构;
(五)其他不符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涉嫌违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七)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有被相关部门处理违规(违法)记录的;
(八)聘请对长期护理保险项目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代表人的。
第十条 区县医保部门根据准入条件,逐项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留存相关材料,在《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申请表》上进行确认。对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补全,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做好解释。
第十一条 各区县医保部门牵头组成评估小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严格按照申请条件,对申请在本区县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的失能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估,并将审核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名单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失能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需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服务质量、财务管理、费用结算、信息系统建设、违约责任、协议变更、解除、争议处理、评估复评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向市医保事务中心报送协议签订、终止等情况,市医保事务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失能评估定点机构有关信息,包括编码、名称、地址、电话等,并根据协议状态及时更新。
第十四第 协议签订后,由各区县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自行组织或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组织做好评估人员培训,提升人员队伍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应按照系统标准字段,由各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统一维护,配合协助属地医保行政部门做好相关档案归集和管理。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十六条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和协议内容,在协议规定区域内展开评估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规定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失能评估机构定期进行检查,对评估结论开展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严重违规者可予以取消失能评估机构资质。
第十七条 失能评估定点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银行账户、机构规模、机构性质、等级和类别等重大信息变更时,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协议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
第十八条 达到以下情况时,失能评估机构失去定点资格、签署的协议终止:
(一)失能评估机构因故营业执照到期、被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等情况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时;
(二)按协议管理有关规定被取消定点资格时;
(三)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时;
(四)其它导致取消评估资格、协议终止的情况。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评估机构申请表
2.长期护理保险协议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申请定点
管理联网登记表
附件1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
协议评估机构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时 间 : 年 月 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制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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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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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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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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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性质 |
公立□民营□ |
经营性质 |
营利□非营利□ | ||||
机构场所情况 |
机构场所性质 |
服务场所面积 | |||||
自有□租赁□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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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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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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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部门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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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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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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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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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部门 |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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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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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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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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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构成 |
职工总人数 |
评估专家人数 |
评估人员人数 |
信息系统管理员人数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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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申请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年 月 日 | ||||||
附件2
长期护理保险协议评估机构
工作人员花名册
机构名称(签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岗 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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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
申请定点管理联网登记表
编号:
定点评估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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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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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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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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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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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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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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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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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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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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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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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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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项目 |
医药定点 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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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定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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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保险 定点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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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医保专线 |
网络营运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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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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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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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地址 (统一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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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情况 |
签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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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经办机构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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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开通 情况 |
开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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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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