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
《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30日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43条意见,26条与国家文件精神相违背,2条与重庆现行医保政策情况不符,1条与本征求意见稿无关,采纳合理建议5条,部分采纳9条。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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