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视频解读
答:
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按8: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医保连续参保的,连续参保期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则计算后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视为“职工医保连续参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