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运行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详细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准入、运行、变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管理、医疗保障各级部门的监督管理等提出细化措施,体现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协同监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一致性和规范性护理服务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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