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7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6-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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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8-12 |
| [ 发布日期 ] | 2026-08-27 |
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医疗救助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规范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经我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身份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合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达到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确定)的,即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待遇标准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医疗救助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
(一)救助比例及封顶线。救助对象患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救助对象患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二)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医疗救助资金平稳运行、可持续要求科学合理确定。
三、管理服务
(一)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审核认定和信息共享。医保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身份标识和待遇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保障。
(二)市民政局于每月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全量数据共享市医保局。市医保局接收数据后及时发送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
(三)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接收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医疗救助对象身份标识,具体标识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新增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退出的同步调减其身份标识,自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救助对象同时具有多重困难身份的,医疗救助待遇标准就高不就低。住院治疗期间因困难身份变动导致医疗救助待遇发生变动的,在一个住院周期内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四、其他事项
各级医保、民政、财政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加强工作协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发问题,共同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大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经办机构的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面向社会和群众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各区县工作执行中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本文件从2026年12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