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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11-30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

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办〔2023〕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医药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7号)、《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参加了江西省牵头组织开展的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现将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产品范围。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本次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中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按《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省际联盟带量采购文件(JX-HC2022-01)》确认的为准。各级医保部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

(二)规范产品挂网工作和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辟绿色通道,按照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协助企业及时完成挂网工作。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注册证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产品注册人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注册人与原注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仍视为中选产品。非中选产品同企业有全国最低交易价的,企业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在平台自主报价,平台公示后挂网;无全国最低交易价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平台自主备案采购。非中选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最低交易价的,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平台报送,平台公示后调整挂网价格。

(三)落实医保预付。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预付金。区县医保部门和市医保事务中心在落地执行后的次月底前将中选产品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疗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拨付相关结算款。

(四)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未在本医疗机构开户的中选企业指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账户开户等工作。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六)监督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密切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市医保监测中心要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对于失信企业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8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平台按月报送全市医疗机构平台采购执行和生产企业供应等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保基金拨付及时性和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9日起实施。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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