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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执行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8-07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医疗机构、有关企业、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平稳实施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按照川渝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办公室《关于开展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CS-HCDL-2023-1)》等文件精神,现将中选结果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采购周期

(一)机构范围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产品范围

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本次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周期为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必要时可视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采购任务。协议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数量为基础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定。各级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前期上报数量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落实采购任务。

(二)规范产品挂网工作和价格。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协助中选企业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及时完成挂网工作。采购周期内,如同一产品在我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采购价格。非中选产品同企业有全国最低交易价的,企业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交易价在平台自主报价,平台公示后挂网;无全国最低交易价的,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平台自主备案采购。非中选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最低交易价的,企业应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自行向平台报送,平台公示后调整挂网价格。

(三)落实医保预付等配套政策。市医保监测中心测算医保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在落地执行的次月底前将医保预付金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预付剩余金额。采购周期结束后的次月起,将预付金纳入协议医疗机构当月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在以后结算月度继续抵扣,超过一年未抵扣完毕的,由医疗机构原渠道全部退回。其中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由职工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由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和抵扣。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及时拨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

(四)确保中选产品稳定供应。各级医保部门要压实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供应配送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中选产品配送企业开展配送,并协调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对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应继续以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规范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行为。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中选产品。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及配送企业须通过招采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

(六)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中选产品采购、中选企业履约、可能发生的异常使用等情况的监控力度;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要求,对医疗机构采购进度和回款情况等开展监测和督导。市医保监测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对不能履约的中选企业根据严重程度进行处置。重庆药品交易所公司按月报送全市采购、供应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政策落实。加强沟通衔接,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风险。医疗机构认真分析和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4910日起实施。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川渝联盟超声刀头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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