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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27

《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调整的有关政策,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

今年6月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2〕20号文件精神,做好重庆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2〕25号)。

二、主要政策调整

(一)筹资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610元/人·年。参加我市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

(二)待遇水平。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有关要求,从2023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6901元/人·年。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实施倾斜,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参照部分省市待遇政策,将参保的在渝高校毕业大学生待遇享受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医保待遇享受时间由当年的8月31日延长至当年12月31日,主要是解决当年未就业大学生的医保待遇问题。

(三)集中参保期。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筹资时间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集中参保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取消市内跨区备案。取消市内跨区县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跨区县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直接结算。

其余关于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等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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