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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9-14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部、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43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要求,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670/·年。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参加我市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400/·年、二档775/·年。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二、参加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通知》明确,参加我市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412月底。为方便返乡人员等群体参保,在202511日至228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巩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推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政策落实,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近亲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三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20251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8797元。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需要说明的是,参加居民医保即自动参加大病保险,保费从统筹基金划转,个人无需缴费。

四、建立参保激励约束机制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居民医保参保激励约束机制。《通知》按照国家明确的方向设置相应的激励约束措施,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缴费1年,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对当年医保基金零报销且于次年正常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或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人员,设置参保缴费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1个月待遇等待期。具体政策标准另行制定。

通过激励约束措施鼓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加强自我健康管理、连续参保缴费,连续参保人员可获得更高保障,也从根本上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利益,同时保证基金平稳运行。

五、如何持续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

《通知》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一是稳定巩固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梯次减负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重点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以及重点区县普通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分层分类监测预警工作,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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