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为确定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强化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管理,规范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服务标准,提高失能等级评估机构评估质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的依据、机构定义、各级医保部门职能职责、对失能评估机构的管理原则。突出了要坚持“合理布局、择优选择;方便服务、便于管理;诚实守信、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的失能评估机构管理原则。
第二章评估准入,包括申请失能评估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提交的资料、准入的流程、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公示要求。列明了包括机构资质、人员配置、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书、资质证明、人员资质证书、管理制度等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规定了评估机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确定等环节的具体流程,确保评估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协议管理,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机构协议终止、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强调了评估机构应建立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加强评估机构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章 附则,明确了具体实施时间,并保留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