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有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2月13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一、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88979947;
电子邮箱:cqsybjdybzc@163.com。
二、通讯地址
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5号水星科技大厦B4区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邮政编码:401147)。
附件: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6日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档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5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7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80%;二档参保居民在一档基础上相应提高5%;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二、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