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反馈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重庆、四川、内蒙古、湖北、云南、西藏、陕西、宁夏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派代表组成药品联盟采购工作办公室,共同实施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起草了《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5日在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52条意见,采纳7条,部分采纳17条。
联盟采购办公室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