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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答:

本办法包括总则、准入管理、运行管理、经办服务管理、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53条。(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定义,部门职责,工作方式和坚持“保障基本、合理布局、择优选择;诚实守法、信誉良好;服务规范、确保质量;动态监管、优胜劣汰”的原则。(二)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其它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明确了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资料,及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准入流程和不予受理定点申请的情形。《办法》规定了长期护理服务类型饭机构上门护理和机构集中护理,并明确了相关的资质要求。(三)运行管理明确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收取费用的标准。要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制定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护理服务一致性和规范性。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要自觉加强行业自律,不仅做好对参保人员的服务和管理,也应当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四)经办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管理部门,《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要求,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亦有权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长护协议提出纠正要求,或提请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五)动态管理《办法》规定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协议续签应提前3个月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重要信息变更的应30个工作日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管理,一般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告知。医疗保障机构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等五项情形的应中止协议,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有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长护服务等十四项情形的应解除协议,体现了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六)监督管理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分别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管理事项。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