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规范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设立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项(详见附件1),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0项(详见附件2)。
(二)核定产科类项目的价格标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1.此次核定的产科类项目的各类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
2.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