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一)修订项目名称。
修订“血液光量子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名称为“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
(二)下调项目价格至治理目标价。
1.下调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调整后,我市经照射自体血回输治疗项目最高政府指导价不高于国家医保局要求的治理目标价格。
2.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价格浮动政策。《通知》中的“政府指导价”为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上浮10%执行;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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