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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办法》的印发,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对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我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选聘,承担本办法赋予的职责,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二)《办法》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定义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二是聘用和解聘,主要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要求、聘期、方式和解聘条件;三是职责和管理,主要明确了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纪律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职责,以及各定点医药机构的义务;四是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施行的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