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视频解读
答: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提升项目的兼容性。1.为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可用于收费的临床量表,仅限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技术规范等准许使用的临床量表。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按照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收费。2.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现行的“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精神科量表测查”等112个项目,统一整合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11项(详见附件1、附件2)。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开展方式包括人工评估和应用人工智能辅助的评估。3.为提高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核定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价格标准,明确计费方式和医保支付政策。1.此次核定的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各类价格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指导价,下浮不限。后续价格调整按照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统筹管理。2.“临床量表评估”,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评估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多份量表的,根据评估条目的总数,按次、分档计费。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评估条目总数所对应档次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逐档累计、重复收费,当日开展的同一临床量表评估仅能收取一次费用。3.“儿童评估(6周岁及以下)”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4.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明确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5年3月22日起执行。
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完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疗机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改革,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5〕8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