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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024年7月22日,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文件精神,国家医保局制定《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2024年10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护理价格政策 促进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2024年11月29日,为强化医保基金运行管理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大医疗服务价格宏观调控力度,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的函》,指导各地落实护理专项价格调整及年度价格调整工作。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市按相关工作程序,印发《关于规范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一)规范价格项目,制定价格基准,明确医保支付政策。规范新增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2个主项目、6个加收项,停用已整合的“压疮护理”“床上洗发”等107个现行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的22项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三、二、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价格执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新规定执行,规范新增的28个护理项目,除“免陪照护服务”等3项按自费管理,特级护理等24项按甲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肛周护理按乙类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二)规范计价说明和使用说明。明确同一日内只可就高收取一种分级护理。明确压疮风险评估、跌倒/坠床风险评估、静脉血栓风险评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疼痛综合评定、营养风险筛查、呛咳风险评估等相关护理评估,已纳入价格构成,不作为临床量表额外计费。明确专科护理、分级护理、专项护理不得同时收费的情形。规定“免陪照护服务”指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开展免陪照护服务的,可在特级护理、Ⅰ级护理收费的同时,收取该项目收费;免陪照护患者家庭根据自身需要自行雇佣护理员,通过市场化解决,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范畴。规定按日收取的各项护理费用,入院当天按全天计算,12时以前出院的当天不予计算,12时到18时出院的按半天计算,18时以后出院的按全天计算。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不单设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上门服务费+护理项目价格”的方式计费。明确未包含在价格构成中的药物、特殊消耗材料及特殊仪器属于除外内容可以计费。
根据《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映射关系表,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
(一)相关医疗机构应按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调整工作,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做好患者沟通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二)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调研和现场检查核查,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