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了失能等级评估方式
一是提高了现场评估专业性。在原来只需要至少两名评估人员上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上门评估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评估专家的要求。
二是优化了结论出具方式。明确了评估结论应经过至少2名评估专家确认。增加了现场评估人员可直接提出评估结论时,由现场评估人员直接提出评估结论的方式。
三是缩短了评估时限。评估时限从60天降到30个工作日,缩短了25%左右。
四是增加了定期评估。为进一步维护参保人权益,及时了解参保人失能等级状况,增加了失能等级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的规定,即医保部门将每24个月对待遇享受人员的失能等级进行定期评估。
定期评估由医保部门发起,无需参保人申请。
经定期评估,失能等级无变化或失能等级有变化但对待遇结算不影响的(如重度失能Ⅰ级变为重度失能Ⅱ级的),可按原待遇享受方式继续享受待遇;失能等级有变化且符合待遇享受条件但对待遇结算有影响的(如中度失能变为重度失能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按新的失能等级享受待遇;失能等级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即失能等级为轻度失能或基本正常的),从定期评估结论出具日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参保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定期评估或其他原因导致定期评估终止的,从评估结论有效期结束的次月起停止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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