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内容
新增“药学门诊诊察费”和修订“住院诊察费”“会诊费”。
1.新增“1112 药学门诊诊察费”分类,分别设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及三级医疗机构拆分立项,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9元/次、15元/次、20元/次。
2.修订“AAAD0001住院诊察费,增设“AAAD0001.01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收取)”,明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收取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收取政策。”
3.修订“1110 会诊费”,增设药学会诊项目,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院级会诊费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80元/次、200元/次、300元/次;市外会诊为市场调节价,由会诊双方协商定价。
4.以上政策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3年12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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