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主要内容

日期:2024-08-23

新增“药学门诊诊察费”和修订“住院诊察费”“会诊费”。

1.新增“1112 药学门诊诊察费”分类,分别设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门诊诊察费及三级医疗机构拆分立项,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9/次、15/次、20/次。

2.修订“AAAD0001住院诊察费,增设“AAAD0001.01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收取)”,明确“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临床医师住院巡诊,每日收取1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60元;住院天数>30天的,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家庭病床暂不执行收取政策。”

3.修订“1110 会诊费”,增设药学会诊项目,普通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院级会诊费的政府指导价分别定为80元/次、200/次、300/次;市外会诊为市场调节价,由会诊双方协商定价。
    4.以上政策限在我市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试行。自202312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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