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策咨询问答库>问答专题>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医疗机构提供“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服务标准如何执行,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医疗机构如何收费。

日期:2025-07-03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等文件精神,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文件为准,如《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开展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356号)等。

2.对于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的,执行的相关放射检查项目价格减收5元。如某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数字影像处理和上传存储服务”期间所执行的每个计费项目,均需减收5元。

3.医保系统相应功能模块建设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将影像资料及索引上传至本地医保系统。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技术路线,实现可通过索引实时调取对应影像资料。具体执行时间和要求,以我局另文发布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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