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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40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404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31


梁光华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职工医保跨省转移政策的建议》(第040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社保部令第13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明确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可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我们主要参考了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做法:在将外省缴费年限视同缴费的基础上,亦明确跨省转入人员需要满足本地区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充分考虑了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职工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同时,按照我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要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其基本医疗保险在办理退休时应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其中,随单位参保的,在2014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的,其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其基本医保缴费年限最低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在这一政策上,流动就业人员的政策与我市参保人员的政策相同,均需在我市实际缴费满10年。渝人社发〔2014〕128号的相关规定与上述国家法律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符。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医保跨省转移接续的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的问题的确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不断建设完善中,目前养老保险正在稳步推进全国统筹调剂金制度,医疗保险目前国家要求各省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逐渐提高统筹级次。在各地政策不一的情况下,为了尽可能方便老百姓就医,共享优良医疗资源,从2018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老百姓无论在哪里参保,只要是在全国任意省市接入国家跨省异地就医平台的定点医院住院,都能实现无需个人垫付医保基金结算部分,做到医保即时结算。老百姓就医不再受参保地限制,在任何省市退休无需办理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也能在参保人养老地实现住院就医医保直接结算无障碍。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继续做好跨省异地就医联网及时结算工作;同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医保跨省转移接续各省市存在的问题,争取国家统一政策支持;加强与各省市之间的沟通协调,尽可能的解决参保群众遇到的问题,方便及时就医。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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