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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62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62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32


云斌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有关政策的建议》(第0623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居民医保基金主要是通过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主要用于当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医疗保险“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比例”的规定,我市建立了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标准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的差别支付机制。

近年来,我局一直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提高参保人员的获得感,一是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二是提高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同时,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明确“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高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的医保报销比例,积极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基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分级诊疗制度,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

我市医保基金按照“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的基金管理模式,实行以总额预算付费为主,单病种结算、按人头付费和精神病按床日付费、择期手术术前门诊检查费用报销等相结合的复合型医保付费方式。在实施总额付费工作中,我市建立了医保基金支出预算“三级”管理模式。全市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报市人大审议确定;市医保、财政部门根据审议确定的预算总额,按统一原则向各区县医保部门下达年度支出预算;各区县医保部门根据下达的预算总额,统一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控制总额。近年来,我市不断完善医保总额预算付费办法,促进总额预算向基层、向贫困区县倾斜。近几年来,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总额预算时,每年分解基数均向国家级贫困区县倾斜2%。

同时,为了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负担,我市逐年加大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一是进一步降低起付线,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二是提高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三是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基层调研和其他省市政策交流,在居民医保总体待遇政策框架设计不变的条件下,充分考虑农村贫困人口等参保群众的具体情况,完善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政策实施能操作,参保人员能受益。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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