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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99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999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45号


夏敏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稳步推进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的建议》(第0999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自2017年9月9日零时起,我市全面推开了以“两取消、一调整、六配套、一建立”为主要内容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区县公立医院取消药事服务费,同步调整诊察费、床位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全市237家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执行新的药品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报销政策及系列配套措施。本次改革破除了“以药补医”的运行旧机制,建立新的科学的补偿机制,促进医院良性运行。

(二)全面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在巩固前期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自2019年12月22日零时起,我市全面推开了以“一取消、一调增、三结合、三实现”为主要内容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全市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在渝部队医院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执行价格调整后的184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配套医保报销政策。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从价格形成机制上

断了市场供应商与医疗机构的利益链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机构更加关注于医用耗材的合理使用和医疗费用成本控制,更好的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挂牌成立后,医药价格管理和招标采购职能已划转至我局,为保障工作的延续性,确保改革工作不断档,我们与相关市级部门基本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交接,对于前期改革积累的问题和下一步医药价格改革的方向和思路,我们也正在积极谋划和拟定过程中。

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相关工作”,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我们也在着手开展相关研究,为下一步取消加成做好政策储备。围绕建议中的问题,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一)继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立足于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和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为根本目标,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以“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为路径,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合理、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大“三医”联动的有机衔接,确保群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医保基金可持续、医疗机构平稳运行。

(二)充分掌握取消中药饮片加成腾出的空间和存量。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调整,须基于“腾空间”的前提下,通过对取消中药饮片加成减少的收入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药饮片不同于普通药品和医用耗材,其生产、储存、调剂过程中,损耗率更高,对规范操作的要求更高,由此产生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也较高,医疗机构取消中药饮片加成所减少的收入相对更难准确核算;且中药饮片的采购和使用在不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开展情况不一,如以开展中医为主的部分中医院等,其中药饮片的采购使用量较大,受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的影响也较大,而部分西医综合医院的中药饮片采购使用量较小或者未使用,其受取消中药饮片加成的影响也较小。因此,对取消中药饮片加成减少的收入空间如何用于调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还需要充分的调研和精准的测算,确保补偿到位。

(三)研究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医保局已把建立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作为今年重点工作任务之一,我局也在积极探索。一是要明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条件设置,从而确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时间及周期,设定一年或半年调整一次或不定期调整,触发条件以价格背离成本一定比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的收支结构显著发生变化、医疗机构的连续政策性亏损、医保基金盈余等因素综合考虑;二是要明确价格调整的流程,根据医疗机构运行的收入结构变化及成本监测数据,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数据对调价方案进行政策影响分析,确定价格调整的规模和幅度;三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需在物价指数(CPI)相对平稳或下行时期进行,应把握重大政策调整出台的窗口期,如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DRG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

(四)关于设置药事服务费有关问题。目前,国家及我市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具有独立的服务特定对象、满足特定临床需求、便于量化考核等特征。而现阶段药事服务的内容较为复杂,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内涵不确切,一类是针对特定患者的直接服务,如静脉药物配置、血药浓度监测、处方调剂等;一类是不针对特定患者的间接服务,如仓储管理、药品损耗、设备维护等,应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作为成本分摊;还有一类是医院的内部管理职责,如处方点评、处方审核、用药培训等。我市已在2017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取消药事服务费,并已在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充分考虑对公立医院取消药事服务费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故目前不宜再重新设立。综合来看,药事服务目前尚不具备收费条件,待下一步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内部分配管理制度等措施逐步完善后研究设立相关工作。

总之,市医保局作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持续加大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力度,不断推进我市医疗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及价格工作的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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