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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007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1007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65号


袁泉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做好我市带量采购品种超量、超范围交易药品货款支付保障的提案》(第100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中选药品形成超量的原由

一是按比例带量采购。2019年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4+7”)试点,明确要求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二是采购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数量增加。“4+7”试点采购医疗机构范围为全市公立医院、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此次试点采购有任务量的医疗机构共计237家,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远远超过下达任务量的医疗机构。三是药品供需发生变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价格与试点城市2017年同种药品采购价相比,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按照拟中选结果测算,预计11个城市对应品种的药品采购费用从77亿元下降到19亿元,费用下降75.3%。这些“质优价低”的中选品种引发更大的市场需求,我市部分既往未采购中选品种的医疗机构更换了厂牌转而采购试点中选品种,导致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量大大超过了采购任务量。

(二)“4+7”试点运行情况

按照国家医保局和市委、市政府要求,2019年3月20日,重庆正式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下简称“4+7”)试点工作。自实施以来,整体运行平稳,社会反响良好。

1.药品交易情况。一个采购周期内,“4+7”中选产品全市累计交易数量3.35亿单位,交易金额4.77亿元,全市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的365.54%。

2.药品替代情况。完全可替代药品与中选药品交易数量比例约为4.13:1,基本可替代药品与中选药品交易数量比例约为1:1.14。

3.药品结算情况。截止2020年3月20日“4+7”中选产品平均收票支付时间为12.5个工作日,严格执行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的规定。

从一个采购周期执行情况来看,整个试点工作得到了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四个方面成效比较突出:一是中选药品采购量超出预期;二是中选药品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三是中选药品配送、结算及时;四是药品质量零投诉。

(三)“4+7”药品货款支付、回款措施

1.实行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9号),明确了建立医保预付金制度。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作为其向药品企业支付药品货款的周转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于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将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再次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

2.执行30天回款制度。药品企业对销售的中选药品应单独开具发票,严格执行“两票制”。各医疗机构应收到药品发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清相应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直接支付给药品企业。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减轻中选药品企业交易成本。

3.加强协议管理。市医保局和各区县医保局分别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国家首次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续标协议》。协议明确医疗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收货、付款的和使用药品的,医保部门在知道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针对不进行整改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医保部门根据采购药品计划缓拨预付金。

4.加强回款监督。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的要求,我局将医疗机构回款时间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年终清算时,对医疗机构未完成任务要求的,按未完成采购数量总金额同等额度降低次年总额预算额度。在落地实施过程中,我局每月通过药品交易平台提取超期未付款情况,通报各区县加强督促,问题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市医保局挂牌成立后,医药价格管理和招标采购职能已划转至市医保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将是集中采购常态化工作,为保障工作的延续性,确保改革工作不断档,对于前期药品招采改革当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正在积极谋划改进。您在文中提到的建议,客观实际,对我们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为进一步做好下一步工作,我们将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指导医疗机构精准报量。基于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的现行政策考虑,指导医疗机构在集中带量采购过程中,分析多年度中选药品变化趋势,充分考虑特殊情况,科学确定带量采购的基数。

(二)实施灵活多变的考核办法。是否完成约定任务量是带量采购实现“以量换价”的基础。我局在“4+7”试点续标过程中,将考核特定医疗机构约定任务量完成情况调整为考核区县整个辖区约定任务量完成情况,各区县按实际情况对不同医疗机构约定任务量可灵活调整和统筹分配。这一做法将在后续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推广应用,从而解除了医疗机构因担心报量过高而完不成任务的顾虑。

(三)扩大实施范围。在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带量采购的基础上,积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积极参与报量、采购、使用,同时对不同性质的参与主体在不违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统一的医保预付、回款时间限定等配套政策。

(四)开展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改革药品货款结算方式,按照工作安排,我市将开展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有利于企业有资金组织购买原料、安排生产,确保中选药品保障供应。

(五)加强监督执行30天回款。按照国家关于货款结算的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进行监测,定期通报医疗机构回款情况,监督医疗机构按及时结算货款,提升药品货款的支付效率。

市医保局作为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我们会积极吸取您提出的“做好我市带量采购品种超量、超范围交易药品货款支付保障”的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持续推动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机制改革。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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