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32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328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80号
刘建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政策的建议》(第032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探索建立长效参保筹资机制
我市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9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建立了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按照国家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实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按照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安排经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力度逐年加大,从2003年的20元/人·年提高到2020年的550元/人·年,增长了25
。在财政补助逐年增加的同时,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权责明晰原则,明确了政府与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建立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合理筹资机制,要求各地随着政府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每年同步提高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各地区要确保政令畅通,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由国家确定,我局将积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稳定连续的参保缴费机制,合理确定报销待遇政策,以更好的推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缴纳模式
从2019年7月起,我市居民医保征管职能全部划转至税务部门,在以前传统的村干部上门收取保费的基础上,开通了渝快办、重庆税务、微信等多种网上缴纳方式,极大的方便了群众参保。从我市近一年税务部门的征收情况、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大城市、大农村”的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还不具备居民医保完全由税务部门按期扣款的征缴模式的条件。下一步,仍需要各级政府组织协调,税务、医保部门和基层组织的通力合作,通过开展宣传和一线集中征收,才能确保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面和征缴率。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积极性、主动性将进一步提升。待条件成熟时,我局将会配合重庆市税务局,适时调整城乡合作医疗保险征缴模式。
三、关于杜绝虚假参保、垫资参保
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统一部署,我局积极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五项措施,杜绝虚假参保、垫资参保现象:一是进一步加强数据共享合作。市公安局、市医保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深化信息共享,建立公安户籍信息与医保参保信息批量比对分析机制,筛查疑似数据。同时,实现在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环节与公安部门人口户籍信息进行实时比对验真,确保应保尽保,真实参保。二是完善制度设计和系统功能。废止居民医保无卡病人就医结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取消村卫生室无卡结算功能。调整居民医保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调整为门诊费用统筹支付。三是做实2020年居民医保参保。市、区县两级医保、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征管职责划转后的有效衔接,加强在参保登记和缴费环节的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实做细身份核实,杜绝问题再次发生。四是科学、合理下达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在充分征求各相关部门、区县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做到科学、合理下达,不将居民医保参保任务纳入市级考核目标,从机制上避免各区县为了完成参保任务而虚假参保、垫资参保。五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通过虚假参保伪造医疗记录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杜绝虚假参保、垫资参保现象。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