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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398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398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48号


彭道梅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适度提高我市精神疾病住院医保单病种结算标准的建议》(第0398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参保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较高的问题,医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

2009年,我市医保首推精神病单病种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因精神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日包干结算方式,一级医院包干结算标准46元/日,二级医院57元/日,三级医院95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30元/日。参保人员到不同级别医院就医,病人根据该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每天支付固定标准的费用。

2013年,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对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院从46元/日调整为62元/日、二级医院从57元/日调整为76元/日、三级医院从95元/日调整为125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从130元/日调整为169元/日。 

2017年,我市在进行公立医院改革的同时,再次调整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增加22元/日、36元/日、54元/日、54元/日,本次结算标准增加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目前,我市精神病住院结算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84元/日、二级医院112元/日、三级医院179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23元/日。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躯体疾病较重需转院或转科治疗,医院在3个工作日内报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医保局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进行结算。

目前,我市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执行。参保率多年稳定在95%以上,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人口新出生率不高、国家统一规定缴费基数调整等多重因素,过去主要依靠参保扩面与加大征缴促进增收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变化,持续扩面空间很小、征缴增量放缓。供给端有限的基金资源难以有效满足需求端急剧增长的支付需求。同时,医保基金还目前承担了为企业降费减负、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等改革成本。实施医保扶贫三年行动方案,落实对贫困人口“二升二降一取消”倾斜性政策基金开支增大。今年因疫情影响出台的阶段性减征3个月职工医保费预计基金减收近20亿元,全市职工医保基金可支付月数处于全国低位,部分区县统筹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目前调整精神病单病种结算标准,医保基金承受压力较大。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同时加强调研,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继续秉承“当期可承受、长期可持续”的原则,适时开展调整精神病单病种结算标准。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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