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96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962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79号
彭静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建议将门诊的心理治疗纳入医保报销》(第0962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十分重视参保人精神疾病的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精神病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为减轻精神病患者医药费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心理治疗项目及其加收内容已纳入我市医保目录,并按甲类予以支付。此外,在我市现行医保诊疗服务项目中,还有心理咨询、音乐治疗、暗示治疗、松弛治疗等50多个精神治疗类的项目纳入了我市医保目录,用以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治疗需求。
除将相关治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外,我市还推行了两项重要保障措施:一是住院按床日付费。从2005年建立制度以来,标准先后经过了多次调整,将一级医院标准从最初的46元/日调整到84元/日,二级医院从57元/日调整到112元/日,三级医院从95元/日调整到179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从130元/日调整到223元/日。二是部分重大精神疾病纳入特病门诊。2002年,在我市职工医保建立特病门诊制度之初,就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纳入我市职工医保特病门诊范围,其门诊费用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比例进行报销。2012年,我市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建立了统一的居民特病门诊制度,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纳入我市居民医保慢性病范围,其门诊报销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报销,年报销限额1000元。
我市已经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明确“在2020年底前取消门诊定额报销制度,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从2021年1月1日起,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年我市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政策出台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心理治疗项目可以按规定通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进行报销。在职工医保方面,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征询意见表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