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74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0740号提案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60号
刘华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将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症)纳入重庆市门诊特病的提案》(第0740号)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阿尔茨海默病(AD:又称老年性痴呆)是一种隐匿起病的,以认知功能进行性恶化为特征的神经变性疾病,伴有日常生活能力受损和精神行为改变。中国流行病学研究显示:65岁以上人群AD患病率4.8%;中国患者人数近600万,占全球的25%。65-85岁的老人平均每增加5岁,AD的患病率增加1倍。目前我国AD诊治存在“一高三低”情况:患病率高,就诊率、诊断准确率和治疗率低。中国AD患者确诊时病情多为中重度,已错过最佳治疗阶段。到医院接受正规治疗的城市病人比例不足20%,农村患者更低。就诊时往往已经是AD中、晚期或是已有较为突出的精神行为症状,这时就需要占用更多的经济资源才能让AD患者能够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进而提高生活品质,从而给家庭、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因素
医疗保险主要从临床、社会影响、个人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四大方面来综合考虑。
(一)临床因素
纳入的门诊特殊疾病主要是诊断明确、有确定的治疗方案的疾病;治愈率较低、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治疗、乃至需终身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的疾病;病程已过急性期,病情相对稳定,可在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波及人群广的疾病。
(二)社会影响因素
社会安全因素: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的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如结核病、病毒性肝炎)、精神病等。
伦理因素:某些门诊疾病治疗周期长(乃至终身治疗)、总体费用较高,如不治疗将直接影响患者的生存或基本的生命质量。
(三)个人负担因素
费用是对某种门诊疾病是否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将年度内医疗费用比较高、对个人和家庭造成较重经济负担的门诊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四)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因素
医疗保险根据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病种范围,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循序渐进,逐步扩大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
(一)提升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宣传预防力度。随着对阿尔兹海默病认识的逐渐深入,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在加强对“阿尔茨海默病”的诊断和治疗的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也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对口支援。市级专家不定期对区县“阿尔茨海默病”医护人员进行工作指导,市区县安排“阿尔茨海默病”专科医生到街镇开展点对点帮扶和技术指导。同时将组织力量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医院加强对老年痴呆症的科学普及宣传,消除公众对于该疾病的误解,普及对该病的积极预防、早期认识、早期就医及恰当护理等常识,给患者提供更多的关爱,给照料者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二)开展将阿尔茨海默病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特病的准备工作。我市医疗保险自建立以来,一直非常关注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群体。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阿尔茨海默病早期治疗取得了一定的临床效果,因此我们2016年已经着手开展了我市阿尔茨海默病患者诊治情况调查工作。接下来,我们将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统一基本医保待遇清单工作要求,参考其他城市的做法,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原则,遵循医保基金“当期可承受,长远能持续”的总要求,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
(三)建立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医养结合”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的发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护理和日常照料难题,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目前已经在4个区县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下一步要在试点基础上不断积累和总结经验,按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建立符合我市长期护理需要和养老产业特点,涵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您的提案考虑全面,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一些具体建议已在实践推进过程中。同时我们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稳控工作,把握好工作节奏,确保社会稳定、医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