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1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1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90号
罗世剑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建议》(第0710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医疗救助政策情况
医疗救助制度是在建立覆盖全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针对城乡困难群众建立的一项救助性的医疗制度,目的是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参得起保、看得起病,基本医疗有保障,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在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同时,同步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多年的努力,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目前,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主要政策包括:一是建立了医疗救助对象确认机制。将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建档特殊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联合部门确认的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相关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二是建立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资助机制。按照医疗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制定不同的资助标准。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一档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人口由区县按照贫困程度给予分类定额资助。三是建立了医疗费用救助机制。对医疗救助对象普通疾病门诊医疗费用、普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公平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再按照医疗救助政策给予医疗费用的补助,确保救助对象有病能治。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政策,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变化情况,去年11月,我局会同市民政、财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税务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对困难群众范围、部门确认,实施参保资助的时间、程序以及落实资助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二、医疗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
脱贫攻坚以来,市政府于2016年启动实施了重庆市健康扶贫工程(包括医保扶贫),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制定了贯彻健康扶贫工程的工作措施,新的医保局成立后,及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持续推进医保扶贫,其中,医疗救助制度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在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扶贫攻坚作用,一是通过落实资助参保,有效促进了困难群众的“应保尽保”;二是有效加大了医疗救助对贫困人口的托底保障力度,医疗救助对贫困人口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达到了70%以上;三是通过加强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建立了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实行困难群众就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住院费用报销的“一站式”结算,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就医医疗费用报销不方便、不及时的问题。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贫困人口因“即参即保”(从其参保缴费后的次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现平时不参保,有病才参保的问题和建议对当年调增参保的贫困人口实行按月份缴费的问题,一是因为这是我市在脱贫攻坚期,按照国家贫困人口参保目标要求,制定的一项针对贫困人口参保的倾斜政策,促进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二是由于按照当前国家统一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的是按年度缴费,因此,按月份缴费尚无政策依据,且缺乏操作性。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救助制度,逐步统一全市医疗救助困难群众资助参保、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压实医疗救助对象部门管理认定责任,确保将困难群众精准纳入医疗救助。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