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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1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15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29号



胡敏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资助范围和税医系统信息一体化的建议》(第0815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群众自愿缴费为主,并以实际居住地划分参保办理区域,适当的降低缴费标准的上涨速度,建议至少保持三年不变的问题。

按照国家和我市文件规定,我市居民医保宣传引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居民参保始终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允许群众在户籍地、常居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根据国家规定,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实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我市居民医保实施以来,各级政府按照居民参保人数,每年安排经费给予财政补助,补助力度逐年加大,从2003年的20元/人·年提高到2018年的490元/人·年,增长了20余倍。在财政补助逐年增加的同时,国家按照社会保险权责明晰原则,明确了政府与个人在筹资中的责任、建立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合理筹资机制,要求各地随着政府补助标准逐年提高,每年同步提高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近年来,国家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每年都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其中,2017年要求人均不低于180元,2018年要求人均不低于220元,2019年要求人均不低于250元。

由于国家下达每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在当年的3至4月份,而我市居民医保集中参保个人缴费时间为上年的9至12月份,形成我市当年实际执行的个人缴费标准为国家上年标准,低于当年国家标准。比如,2020年,我市居民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年,但国家要求的2019年人均不低于250元的标准。

(二)关于保留现在门诊定额和门诊统筹共同实行制度的问题。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我市原实行的门诊定额也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从2021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门诊定额报销制度调整为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参保人员未使用完的门诊定额报销资金继续使用至全部使用完毕。

(三)关于加大对残疾人员的资助力度,对所有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精神病患者资助参保,资助标准为一档缴费标准,减轻残疾家庭的负担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根据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照困难群体的困难程度,分类施策,研究出台了《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给予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对象按当年一档参保标准的70%给予资助。

(四)关于调整财政补助制度,对新生儿全年参保给予政府部分的全年金额补助的问题。

对于下半年出生的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因非个人主观因素只能下半年参保导致不能享受财政补助的问题,我局将积极配合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积极建议希望能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确保政策实施能操作,参保人员能受益。

(五)关于加快对征收税务医保系统一体化完善的问题。

2019年7月,我市居民医保征管职责全部划转税务部门。为了职责划转工作顺畅过渡,我局会同人力社保、税务两部门紧密协作,搭建起医保(人社)-税务信息交换平台,对参保人的参保、缴费等信息实现跨部门实时交互。为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缴费,还大力推行了微信、支付宝、渝快办等线上缴费方式以及专用移动POS收款方式。2019年9—12月居民医保集中征收期的总体情况运行平稳,我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正在对征管职责划转后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拟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具体经办流程,建立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容错机制,及时解决代表反映的部分问题。另外,我市已建立起了基于医保系统的结算平台,对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的“一站式”结算。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用老百姓能听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进行政策宣讲,提高残疾人、精神病人等特殊群体参保意愿。同时,按照国家的规范标准,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会同重庆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换平台业务功能,加强对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信息的清理和与城镇职工参保信息的比对工作,提高信息传递时效,着力解决好居民医保参保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层经办人员和参保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征缴手段和更好的缴费体验。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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