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68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25号
邱景富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血压、糖尿病精准防治的建议》(第1168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重庆市医疗保险2012年底实现全市统筹,全市统一参保项目、统一缴费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就医管理、统一基金管理。通过市级统筹,实现了全市医保运行机制城乡一体化,制度“碎片化”、信息“封闭化”、区域“差异化”得以破除,制度公平性得到充分体现;基金抗风险能力增强,区县间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截至2019年底,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3265.49万人,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全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83%、城乡居民医保住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75%,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全市3300多万参保人员在6000多家协议医疗机构、1万多家协议药店、1万多个村卫生室看病就医全部实现刷卡即时结算,服务便捷性显著增强。
我市自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启动以来,出台了门诊特殊疾病的专门政策,分别制定了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的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目前,纳入职工医保特殊疾病范围的有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等在内的23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是: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按80%支付。
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的病种有28个(含儿童),包括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等14个重大疾病和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14个慢性病。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慢性疾病门诊医药费不设报销起付线,实行按比例、限额的办法。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1000元/年、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
二、重庆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政策的保障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局根据国家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明确了4项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患者。
二是明确用药保障范围为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的降血压和降血糖药品,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三是明确保障水平。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依托,对“两病”参保患者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60%。
四是做好政策衔接。对于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继续按现有政策执行,确保群众待遇水平不降低。要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要做好与住院保障的衔接,进一步规范入院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和科学施治。
三、重庆市“两病”政策的配套措施
提出了3项配套措施:
一是完善支付标准,合理确定支付政策。对“两病”用药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为此,市医保局出台了《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渝医保办〔2019〕38号),安排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工作。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以量换价、招采合一等方式,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同时推进支付方式改革,鼓励探索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二是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药监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同时要避免重复开药。
三是规范管理服务。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纳入协议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基层医疗机构和全科医师责任,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治疾病健康意识。
四、下一步打算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重庆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政策,全面覆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用药需求,将所有需要用药的两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使患病的参保人得到有效的医疗保障。同时,为确保基金安全,我们对“两病”患者建立准入机制,诊断机构为医疗实力较强的二级医疗机构,由于城乡居民居住区域广泛,二级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有限,一定程度上给部分参保患者带来不便。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正在研究将高血压、糖尿病的诊断下放到有资质的一级医疗机构的问题,拟最大限度方便参保患者;同时也将加强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医保政策宣传,把握好工作节奏,确保社会稳定、医保基金运行平稳可持续。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