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3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30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37号
杨芙蓉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结核病疫情高发地区肺结核患者门诊诊疗费用报销额度的建议》(第0530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办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发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保障功能,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倾斜性支持
结核病患者是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中一类特殊群体,具有患病周期长的特点。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结核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在坚持医疗保险普惠性、公平性原则基础上,出台了结核病患者相关倾斜性政策,缓解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建立结核病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机制。将结核病分别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范围,实行特殊疾病管理。对按规定办理了特殊疾病资格的结核病患者,分别按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政策给予门诊医药费用统筹报销,其中,城镇职工医保按每次门诊费用的80%,城乡居民医保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门诊限额报销。结核病患者需住院时,其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仍可按住院报销政策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建立结核病重大疾病保障机制。对于结核病中的耐多药肺结核、耐药肺结核、广泛耐药性肺结核三类重症肺结核,我市还根据其耐药程度高、病情重、费用高的特点,实行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报销不受医疗保险目录限制,提高其报销比例到90%,报销限额提高到5万元/人.年。同时规定超过最高限额的费用由患者的定点医院负责支付,最大限度确保患者享受医疗保险权益,减轻医药费负担。
二、通过大病(大额)保险,为结核病患者提供大病(大额)医疗保障
根据国家要求,我市在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分别建立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通过大病(大额)保险,为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在其发生大额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再给予大病(大额)费用报销。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大额保险年报销额达到5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报销限额达到20万元;对符合医保扶贫对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消了大病报销年度限额。
三、通过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为贫困人口中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
针对部分结核病患者经济贫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中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在保障贫困结核病患者享受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权益基础上,还通过开展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等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多层次医疗保障,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对贫困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费用,由财政给予一定的缴费资助,减轻个人缴费负担;二是将耐药肺结核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再由医疗救助基金按大病保障政策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不低于10万元;三是制定医保扶贫倾斜政策,通过对贫困人口采取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在区域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和取消大病保险报销限额等措施,对贫困人口给予医保报销政策倾斜;四是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落实贫困患者家庭医生签约、“先诊疗、后付费”以及贫困人口住院及门诊医药费医保目录外费用控制在10%以内,住院合规医药费用自付比例控制在10%等健康扶贫措施,减轻结核病患者医疗负担;五是配合扶贫等部门指导区县建立扶贫济困医疗基金,通过商业补充保险(精准脱贫保),为包括贫困结核病患者在内的扶贫对象,对住院发生的医保目录外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救助,进一步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
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表明,上述政策措施为保障我市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权益,减轻结核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深知,由于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不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总体待遇还与患者的期望有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您提出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情况的调研,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基金收支使用实际情况,按照“当期可承受,未来可持续”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提高包括结核病患者在内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