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12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8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第000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闭会第0003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0〕170号


杨勇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律师行业实施援助稳岗政策的建议》(第000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精神,在确保我市职工医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我局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形成了一致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我局于3月5日联合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10号)。

对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从2—4月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实行减半征收,费率由8%降低到4%。同时对上述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到2020年7月31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减征、缓缴政策。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我局已将以上政策通过、“重庆医保”微信公众号和新华网、重庆日报等主流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目前,全市各区县均按此政策在执行。我局也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统一部署,正在指导区县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支付,保证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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