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64号
邹隆琼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将医院制剂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建议》(第0740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尤其是中医制剂,诚如代表提到的,是通过传统古方、经典名方、地方名方长期临床应用和经验总结而研发制成的,体现了中医药的传统特色和独特效用。
国家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市群众就医和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需要,2020年下半年,我市启动了将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医保报销的增补工作,经申报、审核、专家论证、部门评议等规范程序,将109个医疗机构制剂增补纳入了我市医保报销(其中中药制剂58个),按乙类药品支付,已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实施。
同时,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医药发展,我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还提高了对中医药治疗的医保报销标准,即参保人员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以及医院中药制剂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政策报销比例上,居民医保提高10%,职工医保提高2%,进一步加大了对中医药的支持力度。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也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医保用药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确保我市医保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赋予地方的权限范围,实现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等地方增补药品的动态调整。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