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73号
秦连英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医保物价管理的建议》(第074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版本太多的问题
目前,我市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存在于自2004年以来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文件中。2004年以来,我市一直严格按照国家医疗卫生改革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实现我市医疗服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2011年、2018年、2020年出台新增和补充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形成以2004年版《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为主、部分项目以2012版为补充的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
市医保局成立以来,我局开展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历史文件中的有效项目价格政策的清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对我市医疗服务项目编码进行映射关系的复核。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对我市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复核验收后,我局将通过市医保局公众信息网发布我市医疗服务项价格目录,供医疗机构和供公众查询使用。
国家医保局通过前期编码工作,梳理全国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计划于2022年完成。为适应国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新要求,我市将适时对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对接,形成我市统一新版的医疗服务项价格目录。
二、关于部分医疗材料收费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目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可收费医用耗材在相关类别诊疗项目说明或具体项目的“除外内容”予以明确,并且采用排除法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我市对诊疗过程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口罩、手套、注射器、手术衣帽、布类用品、连接管连接品、手术包、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等等),均不得另行计价。诊疗过程中所需的一次性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如特殊穿刺针(器)、特殊导丝、导管、支架、球囊、人工合成缝线、特殊缝针、钛夹、钛钉、钛板、扩张器、吻合器、缝合器、固定器、取石网篮等)、特殊药品、组织器官移植供体、人工植入体等均为除外内容,凡在项目内涵中已含的不再单独收费。
因技术发展和创新材料应用,导致部分项目所表述的医用耗材的种类、名称、应用情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医疗机构选择适用方面有困惑。我市将在国家医保局统一组织的医保医用耗材编码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我市的医用耗材目录进行清理,完善我市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库,并适时开展修订和补充,以满足临床运用,服务医疗机构发展和惠及广大参保人。
三、关于医院新医疗技术新项目无法及时纳入收费范围的问题
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促进创新技术进入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2020年4月,我局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渝医保发〔2020〕22号),明确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受理、审核、制定价格等相关程序。
2020年7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促进创新医疗技术临床推广应用,在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等基础上,我局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8号),公布了我市11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新技术临床使用。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医疗机构申报情况,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开展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论证,符合条件时作为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推广运用。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党组书记蒋建国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