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57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82号
朱小利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不符合政府安置工作退役士兵退役当年医疗保险接续的建议》(第057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役士兵入伍当年缴纳了全年的城乡居民医保,退役当年不缴费,待遇按入伍当年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类型继续享受至12月31日的建议
《军人保险法》规定要为现役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其中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明确: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八条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因此,针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接续政策、缴费基数、资金来源等均已明确。
针对您提出的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保问题,具体到我市即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保,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是按照单位和个人缴纳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主要是通过参保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等渠道筹集。根据国家和我市当前参保政策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是按年度参保筹资并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中途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时,剩余月份保费不予退还也不能折算到后续年度,且只能享受一种基本医保待遇;年度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也需按全年的保费标准进行缴纳(每年度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并缴费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不按月份进行折算。因此退役士兵入伍当年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是享受入伍当年的医保待遇,退役当年则需按相关规定缴纳退役当年居民医保费后方能享受退役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关于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当年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按当年的财政补贴后的标准进行缴纳,待遇的享受时间从缴费的第二天开始执行的建议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考核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22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拨付和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3〕30号)等文件规定,每年度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并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之后缴费的,应全额缴纳医保费用(包括财政补助额和个人应缴费用),财政部门根据我市6月30日前参加居民医保的人数确定当年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的要求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士兵退役移交安置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4﹞136号)规定:“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具体到我市,目前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是:参保人员当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
朱小利代表,针对您提出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医疗保险接续问题的两点建议,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充分考虑了退役军人的基本医疗权益,对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很具有建设性,但基于目前国家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能在一定时期内还无法实现,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财政、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向国家有关部门部门建议,争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居民医保总体筹资政策框架设计不变的条件下,进一步完善我市的医疗保险参保筹资政策,确保政策实施能操作,最大限度的保障包括退役军人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