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3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120号
杨昆鹏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城乡医疗保障机制的建议》(第0735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红十字会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脱贫攻坚以来医疗保障扶贫总体情况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是脱贫攻坚工作重要任务之一,脱贫攻坚以来,我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扶贫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大力开展以健康扶贫为主的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医疗保障扶贫工作目标圆满收官。
(一)健全医疗保障扶贫政策体系
三重保障制度方面。将贫困人口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三重保障制度对贫困人口的全覆盖,通过普惠加特惠,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一是实施参保缴费资助。对同时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贫困人口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保,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70%资助。对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贫困人口,由区县按贫困程度给予分类定额资助。二是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将贫困人口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在普通居民基础上提高10%,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三是降低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将贫困人口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同时,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四是实施贫困医疗救助保障托底。贫困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殊困难的进一步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其他保障制度方面。贫困人口除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扶贫政策体系外,民政、卫生健康、扶贫等部门以及区县还建立了健康扶贫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精准脱贫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医疗保障扶贫机制。通过多层次医疗保障扶贫措施,实现了贫困人口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90%,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80%的健康扶贫工作目标。
(二)扎实推进医疗保障扶贫重点工作。
一是抓实贫困人口参保。通过加强宣传、动员参保,部门数据比对,精准摸清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动态掌握贫困人口参保情况等综合措施,精准抓好贫困人口参保,并落实贫困人口参保缴费资助。实现脱贫攻坚以来全市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保尽保”目标。
二是抓实贫困人口待遇。对标对表国家要求,通过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比例,降低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及实施医疗救助等倾斜措施,稳步提高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待遇水平,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
三是抓实贫困人口服务。通过推进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实现贫困人口全市范围内住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扶贫救助等医疗费用报销“一站式”结算,解决贫困人口因多渠道报账带来的跑腿垫资问题。同时,配合卫生、民政、扶贫等部门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先诊疗、后付费”等工作,进一步提供贫困人口就医方便。
截至2020年底,国家五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顺利通过,《重庆市医保扶贫三年行动方案》圆满收官;全市167.15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除去已核清按政策无需在我市参保的1.55万人和正在办理参保手续的动态新增0.31万人外,其余165.29万人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病住院 61.07万人次,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3亿元,累计报销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18.75亿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三项制度之和达到81.5 %。
二、建议的办理情况
建议涉及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这既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我局今年工作的重点。对此,我们深入区县开展了大量的调研,结合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4月份,在反复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市贯彻落实措施,6月份,组织区县医保部门召开政策研讨会,研究吸纳建议内容,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
(一)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根据脱贫人口实际困难,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合理把握调整节奏、力度、时限。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对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坚决治理医保扶贫领域过度保障政策。全面清理并取消脱贫攻坚期内存在的不按规定实施的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政策。积极稳妥将脱贫攻坚期内各区县(自治县)自行开展的其他医疗保障扶贫措施资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稳定可持续。
(四)确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参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过渡期内,上述人员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各区县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医保。
(五)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进一步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区县域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补齐门诊保障短板,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慢特病保障,优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过渡期内,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维持在全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稳定在60%左右,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率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七)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救助对象范围、参保资助标准、救助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四统一”。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不低于60%。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重点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倾斜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
(八)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依托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机制、动态监测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精准帮扶机制。由乡村振兴部门根据个人年度费用负担情况,分类明确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区县(自治县)医保部门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一事一议,酌情予以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保的有益补充。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要求,对标对表国家要求,分类、有序、逐项调整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围绕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疗保障问题,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