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05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105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67号
刘小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和规格的原研药、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等实行相同支付标准的建议》(第1054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相关政策
(一)完善分类采购药价形成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医改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积极开展修订完善我市交易采购制度,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我局拟定了《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34号)。
关于药品挂网价格,文件明确规定: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该产品在全国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其他省级采购平台无价格的,按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同挂网分组其他生产企业的均价挂网。尚处于谈判有效协议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采购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参比制剂以及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挂网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和该产品在其他省级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挂网价格。
(二)推进医保支付与药品采购协同。
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格联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非中选药品与中选药品支付标准趋同;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以实际价格支付。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国家定点生产药品以全国统一采购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对暂未纳入集中采购和新入市的医保药品,过渡期内以同企业同品种品规的全国最低价作为药品医保支付限额,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低于全国最低价的,以实际价格结算。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一药品按相同支付标准执行。推进价格联动,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根据药品采购价格适时动态调整。
(三)推进集采药品中选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价趋同。
集采中选药品价格即为医保支付标准。将与中选品种同一通用名的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两年内调整至中选药品同一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药品,以现有挂网价格为参考,高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其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重庆市药品交易采购挂网工作细则(试行)》(渝医保发〔2021〕13号)和《关于推进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14号)等文件规定,加快医保支付标准与挂网价格协同,联动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挂网采购药品、集采药品、国家谈判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分别制定支付标准。
(二)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政策,推进非中选药品中选药品医保支付价的协同。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确定后,各级医保定点机构严格执行全市同一支付标准。中选药品做到采购价和医保支付价合一;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要求执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到位。
此复函已经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