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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5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654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渝医保函〔2021〕76号


蔡敏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民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与公立精神疾病医院享受平等医保结算标准的建议》(第0654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切实解决参保精神病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较高的问题,医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标准。

2009年,我市医保首推精神病单病种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因精神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日包干结算方式,一级医院包干结算标准46元/日,二级医院57元/日,三级医院95元/日,医大附属医院130元/日。参保人员到不同级别医院就医,病人根据该医院的个人自付比例,每天支付固定标准的费用。

2013年,为进一步减轻参保精神病人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医疗费用增长水平和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对精神病住院费用按床日包干结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院从46元/日调整为62元/日、二级医院从57元/日调整为76元/日、三级医院从95元/日调整为125元/日、医大附属医院从130元/日调整为169元/日。 

2017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22号),我市全面推开以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的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首批调整了诊察费、床位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合理提高床位费、一般治疗操作类、护理类、临床手术治疗类、中医治疗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保障参保群众个人负担不增加,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公立医院精神病单病种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一、二、三级公立医院精神病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调增的额度,不低于住院诊察费和普通床位费医保定额付费调增部分之和。在原有结算标准基础上,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分别增加22元/日、36元/日、54元/日、54元/日,本次增加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全额承担,群众不负担。故我市精神病住院结算公立医院标准分别为:一级医院84元/日、二级医院112元/日、三级医院179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223元/日。

综上所述,2017年公立医院改革为保障参保人待遇不降低,个人负担不增加,由于公立医院住院诊察费和普通床位费收费价格增加,导致公立医院精神病按床日定额付费标准调增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承担,而民营医院收费标准一直是市场定价,药品加成没有取消,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项目等价格也没政策性降低,收费无任何变化,故维持原结算标准。我市群众无论在公立医院还是民营医院精神病按床日付费结算自付的费用是完全一致。医保对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协议管理政策文件,医保三大目录等是完全公平一致的。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增强民营医院对医保政策的理解。同时加强调研,积极推进我市精神病患者的服务管理。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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