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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63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563号提案的复函

渝医保函〔2021〕95号


黄㼆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药学服务收费项目的建议》(第05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药学服务收费项目情况

(一)在我市医药价格改革过程中,曾阶段性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

1.在我市区县级公立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时,收取药事服务费。为了切实做好区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零差率补偿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由原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制订的《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渝府办发〔2013〕222号),该办法明确了我市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标准和资金分摊方法并于2013年12月4日在我市区县公立医院中执行。

2.在市级公立医院执行药品零差率改革时,收取药事服务费。经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2016年12月30日,原重庆市物价局、原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市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收取药事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6〕239号),将纳入改革的市级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由医院承担取消药品加成的10%,其余暂时通过建立药事服务费补偿机制予以补偿,明确各市级公立医院具体执行时间,由原市卫生计生委商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确定。

3.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事服务费。经市政府批准,2017年8月31日,原重庆市物价局、原重庆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价规〔2017〕4号),该文件自2017年9月9日起执行,明确我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我市已在2017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取消药事服务费,并已在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充分考虑对公立医院取消药事服务费减少的合理收入的补偿。

(二)设立药学相关服务项目。2020年7月,我局印发《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48号),公布了我市11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静脉药物集中配置”属于药学相关服务项目,经批准在我市三甲医院住院静脉药物配置中心开展试用,鼓励支持了药学开展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

科学的药事服务对促进合理用药、服务大众健康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20年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与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明确提出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即“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现行政策,国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各省根据临床实际需求确定具体开展的项目,制定或授权地市制定收费标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价格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收费编码、计价单位、计价说明、除外内容等进行统一规范。

目前,大部分地区对设立药事服务费分歧较大,具体而言,主要是反对在药师及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按人头收费,存在患者被动消费无法选择、处方审核效果无法评价、重复补偿的问题,同时对医药费用总支出及医保总支出的影响较大。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卫生健康委做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促进药学服务模式转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同时,按照《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对经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临床准入资格的药学服务项目,对具有独立服务产出、患者可以选择的药学服务项目,我局适时组织专家,审核项目的技术安全性、有效性和适用性,开展临床应用价值和社会经济价值论证,按照国家统一的编制规范,转化为边界清晰、要素完备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程序审核后纳入我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医疗机构开展临床推广运用。

此复函已经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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