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30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1〕10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640107/2021-00303 |
[ 发文字号 ] | 渝医保函〔2021〕107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市医保局 |
[ 有效性 ] | |
[ 成文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 2021-07-08 |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96号提案的复函
渝医保函〔2021〕107号
农工党市委会: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完善重庆市医疗救助机制的建议》(第009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我市于2003年启动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工作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努力探索,制定出台了系列医疗救助政策,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广大城乡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通过资助个人参保缴费、给予医疗费用救助方式,解决其就医问题。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基本覆盖全市城乡困难群众,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制度政策情况
(一)明确救助对象范围
1.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二)明确参保缴费资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医保,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按一档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所有救助对象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统一按当年一档缴费标准给予资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资助以外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给予分类定额资助。
(三)明确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1.普通疾病门诊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不低于400元/人.年;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不低于300元/人.年。
2.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80%,三级医院不低于70%;其他救助对象在一级、二级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三级医院不低于60%。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000元。
3.重特大疾病救助。将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等26种费用较高,需长期治疗的特殊病种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60%,对重点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
4.大额费用医疗救助。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6万元。
二、经办服务情况
(一)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规定,我市将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步纳入了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由各区县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要求挂牌服务,张贴医疗救助政策、就医指南,并开设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一站式”服务窗口。
(二)医疗救助目录管理情况
我市医疗救助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的目录和报销范围。救助对象住院和重特大疾病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报销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自付部分再按医疗救助政策标准救助。
(三)基层经办服务情况
随着我市机构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已全面完成医疗救助职能整体划转医疗保障部门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部门均安排了专人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经办服务工作,并在原民政经办管理工作基础上,对医疗救助人员对象确认、参保资助管理以及救助费用审核管理等经办流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19年11月,我局会同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税务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专门就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四)“一站式”服务情况
2012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管理,全市统一了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结算系统。为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无缝衔接,我市医疗救助依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增加功能模块,同步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实现了医疗救助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费用的“一站式”结算服务。
(五)“先诊疗后付费”落实情况
根据2017年《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卫发〔2017〕49号),我市医疗保障部门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做好贫困住院患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对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按规定及时结算基本医保、医疗救助费用。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一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市级统筹。实现救助对象范围、参保资助标准、救助待遇水平、经办管理服务“四统一”。
二是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探索研究将其他医疗保障措施逐步整合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来,统筹发挥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
三是完善医疗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与民政、扶贫办、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救助对象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接,探索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直接对接的方式,衔接实现大数据无缝对接、实时交换,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精准、及时纳入医疗救助。
此答复函已经但彦铮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们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