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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88号提案的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

市政协五届四次会议第0088号提案的复函

渝医保函〔2021〕116号


王平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国家和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及监管的建议》(第0088号)收悉。经与市商务委、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医保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市持续深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通过完善政策、加强监管、健全制度等不断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一、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要求,推动国家集采任务及时在我市落地见效。一是完成首批国家集采药品续标工作。25个品种在首次试点平均降幅52%基础上再降17%。二是第二批国家集采32个中选药品,平均降幅53%,超额完成目标进度的216.36%。我市已启动一批和二批集采药品再次续签工作,6月底正式落地执行。三是第三批国家集采55个中选药品顺利落地。截至目前,全市累计交易数量4.87亿单位,交易金额1.25亿元,平均完成目标进度的130.65%。四是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于5月1日正式执行。上述集采全市每年节约药品费用共约22.1亿元。五是国家集采冠脉支架中选结果顺利落地。截至目前,中选产品累计交易466.15万元,平均完成目标进度的48.93%。通过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集采的157个药品,全市每年可节省费用约22.1亿元。

二、创新拓展跨区域药品耗材联盟采购

为加大联盟采购力度,提高议价能力,我市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和推动省际联盟采购新机制和新路径。

(一)牵头开展省际联盟采购。为推进成渝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实现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我市与四川签订川渝两地医疗保障战略合作备忘录及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合作协议,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药品价格及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挂网信息共享、招采专家库共享共用等多方合作。在国家医保局大力支持下,在川渝合作模式的基础上,发挥重庆担当,推动建立耗材集采“西部联盟”,促成常用药品集采“中西联盟”,联手西北、毗邻中部,构建常用和短缺药品集采“西南西北中部联盟”。一是去年开展渝黔滇豫四省市耗材联合带量采购,3类耗材34个产品分组的平均降幅达64.77%,最高降幅为97.76%,四省市医用耗材联盟带量采购工作信息被国务院政府信息采用。二是开展渝黔滇湘桂五省市常用药品联合带量采购,15个品种平均降幅达54.20%,最高降幅为83.54%。预计五省市区一年可节约12.65亿元,重庆市一年可节约5.06亿元。五省市区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经验文章——《重庆等五省市区带量采购有实招有成效》在国家医保局《医保工作动态》第79期专刊刊载,供全国各省市参阅。三是2021年4月,启动渝豫鄂桂琼滇青宁新及新疆兵团十省市常用药品和短缺药品保供稳价集中带量采购,确定了采购目录,公布了采购文件。此次集采覆盖药品更多,数量从去年的15个常用药品,扩大到19个短缺和35个常用药品;联盟区域更广,联盟省份从去年的5个,扩大到10个,更有利于实现量价挂钩、招采合一,本次集采预计6月产生中选结果。四是组织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在前期数据分析,实地调研基础上拟今年下半年开展吻合器、留置针集中带量采购。

(二)积极参加兄弟省牵头的联盟采购。一是参加贵州省牵头开展的渝黔琼三省市冠脉球囊带量采购,12家企业12个产品平均降幅达85%。二是先后三次参加广东等省市开展新冠检测试剂及耗材联盟带量采购,新冠病毒检测试剂、核酸提取试剂、采样器具价格平均降低84%、67%、59%。三是参加四川牵头的人工晶体、河南省牵头的创伤类骨科耗材采购,大力支持和配合兄弟省市完成集采工作。

三、不断完善集中带量采购配套措施

在全面落实国家和联盟组织医药集采改革中,着力实现联盟采购、量价联动、招标—采购—使用联动、支付和利益机制联动,体制打通、政策打通、部门联通的“四联三通”,逐渐摸索出 “医保预付、顺畅流通、及时回款、支付标准调整、结余奖励”等一系列做法。

(一)提高用药可及性。从最初只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到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积极参加集采;从有药品使用记录的医疗机构参与对应药品集采到医疗机构按需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不断扩大医疗机构范围。目前,已有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9家连锁药房和40余家社会办医疗机构取的采购资格,参与了第二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不断扩大参与集中带量采购机构范围和类型,提高了集采药品的用药可及性。

(二)合理确定采购量。所有参与集采的医疗机构采购量基数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量,结合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核定。各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送的数据审核把关,在尊重医疗机构需求的基础上,确保采购量基数的真实准确。约定采购比例根据药品临床使用特征、市场竞争格局和中选企业数量等合理确定,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防范垄断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实施协议管理。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的“三稳定”需求,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坚持招采合一,以价换量,量价挂钩,依法依规确定供应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供求关系和市场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通过竞价、议价、谈判、询价等方式,产生中选企业、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和耗材情况纳入我市医疗服务总协议管理。

(四)强化“四个确保”。

1.确保质量。严格质量入围标准,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市药监局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4+7中选品种专项抽检工作的通知》(渝药监流通〔2019〕9号),加强集采品种日常监管,将参与集采的配送企业、试点连锁药房总部及门店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抽查,对重庆地产品种进行全覆盖抽检;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原辅料质量控制、严厉打击涉及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供应。加强供应和配送管理,中选企业按要求报告产能、库存和供应等情况,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流通追溯体系。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取赔偿、惩罚、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纳入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3.确保使用。2019年3月19日,市卫健委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委办(2019—16),明确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畅通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渠道,提高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水平三项重点,指出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程序。我局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4.确保回款。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超过30天。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基础上,由各级医保部门向协议医疗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各级医保部门按照协议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于使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在采购期第6个月末,将中选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0%再次预付给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加强对医疗机构回款时限的监测监督,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货款问题。

(五)完善激励机制。完善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将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情况纳入总额预算考核指标体系,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和未完成合同采购数量的医疗机构,减少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额度。对集中带量采购节约的医保资金,给予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激励。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按结余资金50%的比例返还定点医疗机构,从制度上鼓励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杜绝带金销售。首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结余的6200万元,已拨付医疗机构。

四、下一步打算

2021年是招采工作深化改革、全面发力的关键之年。您提出的“提高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加强医疗机构回款及偏远地区配送、延伸集采政策作用、考虑医疗机构诉求”等七条建议,都很客观也非常好,对如何完善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都有很好的启发,提供了改革的思路。围绕建议中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继续推动我市价格招采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推动医改纵深发展。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常态化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推进医保基金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机制;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集中带量采购覆盖的药品品种多、金额大、涉及医疗机构多的情况下,要定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和比价关系;落实我市完善药品交易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制定挂网细则、配送管理规范、医保基金直接结算流程等配套措施,形成全市统一规范的药品招标采购体系。

(二)促进改革提质增效。做好国家组织药品和冠脉支架集采落地工作,强化四省市医用耗材及五省市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和使用,加强中选品种和未中选品种采购和使用监测监管;继续推进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持续加强全市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对价格异动药品适时开展价格调查及函询约谈,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进行惩戒;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逐步实现在我市交易的医药企业信用评价全覆盖。联合兄弟省市,继续开展2—3批集中带量采购,扩大采购效应,提高议价能力。一是将国家医保目录内、临床用量较大、采购总额或单价高、原研与仿制药价差大、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纳入集采范围,并积极考虑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二是结合临床用药实际,促进短缺药品市场供应,抑制价格过快上涨,以量换价,开展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带量采购,达到保供稳价的预期。三是开展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一品一策、一品一规”按类别开展集中采购,涉及伴随服务的,审慎考虑伴随服务等内容在耗材集采中的采购方式。初步考虑将吻合器、留置针纳入集采范围。

(三)形成改革集成合力。充分发挥重庆市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委员的议事协商牵头抓总作用,推进政策衔接、促进“三医联动”,加强市级部门协同和工作配合,加大招采领域合作力度,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达成共识。完善集采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金和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开展对中选产品中选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强化区县医保部门履行价格招采管理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管理部门的“桥头堡”作用,激发市区两级上下对应、共同推进的工作活力。深化区域联盟合作,发挥省际联盟集采优势,推动合作区域内价格招采领域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协同发展,增强区域协作的工作动力。

此答复函已经局党组书记蒋建国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我们和市政协提案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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