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董长明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将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纳入医保收费,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建议》(第0649号)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将第二类疫苗(以下称“非免疫规化疫苗”)接种服务费定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问题
(一)非免疫规化疫苗接种收费政策等有关情况。
1.非免疫规化疫苗接种收费有关规定。2018年,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8〕174号)明确了接种非免疫规化疫苗的疾控机构可向接种者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和相关收费标准,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49条明确规定: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因此,非免疫规化疫苗接种服务费定价部门为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2.非免疫规化疫苗接种服务费是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7〕69号)等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29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12月6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设立了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项目,印发了《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综〔2021〕62号)。2022年1月29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2〕155号),制定了我市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试行收费标准为每剂次10元。
(二)市医保局将非免疫规范疫苗接种服务费纳入医疗服务自费收费目录的问题
按照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接种相关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不是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也就不能纳入医疗服务自费收费目录。
二、下步工作
我局将配合相关部门在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费明确统一管理方式的前提下,按照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工作要求,服务好医疗机构。
此答复函已经我局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 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