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1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邓定建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落实医保配套政策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建议》(第071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前期工作
(一)全面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12月,我局在巩固前期取消药品加成调整439项医疗服务价格的改革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改革文件要求,开展了取消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在开展专家论证会和价格调整听证基础上,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81号),自2019年12月22日零时起,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执行价格调整后的184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价格平均调增幅度为25.6%,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积极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制定公布了《重庆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目标和审核原则,提出了申报条件,界定了审核范围和形式,明晰了部门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2020年7月,制定公布了我市首批“静脉药物集中配置”等116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试行。在此基础上,2021年底,启动我市第二轮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结合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和评审,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该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三)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推动我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群众就医需求,2020年11月,制定公布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70号),公布了“互联网复诊费”等9个“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同步配套医保报销政策,在我市具有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
(四)及时制定完善我市疫情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应对我市疫情防控形势,我市新冠核酸单样本检测价格先后从疫情初期的每人次260元降低为28元,降幅为89%,混样检测价格统一为每人次8元,实行核酸检测免收挂号费,同步配套了医保支付政策。近期,又制定公布了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抗原检测项目价格5元/人次,检测试剂实行“零差率”销售,总费用不超过15元/人次。进一步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切实服务好为我市新冠肺炎防治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对2019年各级医疗机构取消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情况进行了成效综合评估。在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和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市医保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71号),设立了医疗服务价格启动约束条件、调价指标等。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可持续的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基本建立,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六)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0〕64号),明确了如何核定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的核定原则、计算参数、具体方法。2021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函〔2021〕59号),明确了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政策,确保政策顺畅落地见效。2020年,对157家开展首批集采药品试点的医疗机构进行结余留用资金清算,对考核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拨付结余留用资金6197.44万元。目前已完成第二批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考核工作,正在开展拨付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按国家统一部署和我市实际,稳步推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服务我市医改和医保工作大局。您在文中提到的两条建议,对如何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都有很好的启发作用。我们将继续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不断探索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评估。按照《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相关指标进行定期评估,并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统一部署,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二)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在评估后符合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在调整项目选择上,优先调整符合实际需要并能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在调整幅度上,兼顾我市物价水平、成本、薪酬、患者负担、财政负担、其他省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及调整幅度等各方面因素;继续按照分级定价的原则,对不同等级医院、不同职称级别医生执行不同的价格标准,促进分级诊疗。
(三)继续贯彻落实好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落实好考核指标,精准测算结余留用金额,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国家建立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制度,是医疗机构使用集采药品的激励政策,鼓励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药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收到结余留用资金后,将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建立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的薪酬体系,实行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我们也将积极把您关于结余留用资金使用的建议向我市薪酬制度改革部门反映,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的获得感。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持续加大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力度,不断推进我市医保工作发展。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