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48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张国强代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的建议》(第0448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医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与疾病作斗争积累下来的宝贵财富,为中华民族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中医事业的发展。2021年2月,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明确规定:一是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实施备案管理,不实施批准方号管理,在上市前由生产企业报所在地省级药监管理部门备案。二是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生产企业应当自行炮制用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的中药饮片。三是中药配方颗粒应当按照备案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并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标准。同时,对医保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2021年10月,市药监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管理局及我局印发了《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实施细则(试行)》,对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市医保作出了明确规定:“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市医保局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目前,市药监局在国家药监局发布的196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试行)》和《重庆市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并发布了重庆中药配方标准113个。我局也将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调研,加强与药监等相关部门的衔接,根据已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综合评估的前提下,适时启动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市医保报销的认证评审工作。
此答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