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505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游洪涛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我市零售连锁药店稳定发展的建议》(第0505号)收悉。经与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医保局、市药监局高度重视医药产业发展。《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发〔2021〕35号),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市药监局制定出台《进一步服务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药监〔2021〕47号),服务助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规范我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重庆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市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条件,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运行管理,未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作出其他不同规定。
二、推动药品经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市药监局探索允许同一法人主体下药品批发企业和按照“七统一”要求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一体化经营,设置批发和零售连锁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分别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其余部门如配送中西(仓库)、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其人员可以共用。在保证药品可追溯的前提下,同一连锁直营药店间可进行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药品除外)调剂,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目前,市药监局已收集调研相关省市相关政策,起草了《关于开展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待听取相关药品企业的意见建议后,计划2022年上半年实施。
三、支持“互联网+药品流通”运用
市药监局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在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探索运用“互联网+健康管理+电子处方+远程审方”等模式销售处方药。在落实药品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有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条件下,市药监局支持连锁企业采用“线上线下一致”销售,实现“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疫苗、血液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
此答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