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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6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晏清代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把心理不健康和精神障碍(未办理特病)患者的门诊救治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第1069号)收悉。经与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治疗精神类疾病的医疗服务项目情况

精神病患者是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的一类特殊群体,我市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医保部门十分重视精神疾病人员的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精神病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为减轻精神病患者医药费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心理治疗项目及其加收内容已纳入我市医保目录,并按甲类予以支付。此外,在我市现行医保诊疗服务项目中,还有心理咨询、音乐治疗、暗示治疗、松弛治疗等50多个精神治疗类的项目纳入了我市医保目录,用以满足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治疗需求。

二、精神类疾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情况

除将相关治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外,我市还推行了两项重要保障措施:一是住院按床日付费。从2005年建立制度以来,支付标准先后经过了多次调整,将一级医院标准从最初的46元/日调整到84元/日,二级医院从57元/日调整到112元/日,三级医院从95元/日调整到179元/日,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从130元/日调整到223元/日。二是部分重大精神疾病纳入特病门诊保障。2001年我市开始实施职工医保特殊疾病管理时,就将“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三种重性精神病纳入门诊特病范畴;2012年实施城乡居民特殊疾病管理时,同时将上述三种疾病纳入门诊特病的慢性病范畴。2020年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保障需要、适应临床医疗实际需要,将“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和“阿尔茨海默病”纳入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保的门诊特殊疾病范畴。至此,我市已经将全部六种重性精神病和阿尔茨海默病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畴,更好地为这些患者提供了医疗保障。

三、财政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保障工作情况

财政部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精神卫生管理服务体系。一是落实基本医疗保障。按照《办理强制医疗案件试行办法》(渝综办发〔2015〕8号)文件规定,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医保基金按规定范围和比例支付医疗费用。特别是,为了让困难精神病患者也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进行资助。二是完善医疗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精神病患者,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外,还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扶贫济困医疗基金救助、商业补充险等保障政策。同时,近年来还逐步提高生活救助的标准,使其基本生活得到应有保障。三是支持开展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试点工作,对渝中区、沙坪坝区、合川区、永川区、丰都县、酉阳县6个试点区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其开展居家3级及以上患者免费服用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工作。四是引导各区县主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出台以奖代补政策,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明确以奖代补经费纳入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将各区县严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市对区县(自治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分配要素,根据各区县患者服务管理综治考评情况,对责任落实、未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区县(自治县)予以奖补。

四、门诊统筹医疗保障情况

2020年,我市已经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印发了《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71号),建立了我市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支付政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其心理治疗项目还可以按规定通过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制度进行报销。

市政府办公厅今年印发了《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6号,通过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同步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提高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水平。坚持协同联动,建立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在整体设计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通过应参尽参、应保尽保,精准参保救助,扩大保障范围,建立普通门诊统筹等综合措施,我们在不断提高精神类疾病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的同时,还将在持续加大服务措施上不断努力。

此答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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