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周德凯代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关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困难企业职工医保补缴工作和相关政策的建议》(第073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优化职工医保参保缴费
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从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0.7%调整为0.5%,降低企业缴费压力。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帮助纾解企业资金难题、支持稳定,会同财政、税务三部门制定出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宜,减半征收企业2020年2月至4月应缴纳的基本医保费,费率由8%降低到4%,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全市共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18.26亿元,累计缓缴14.84亿元。今年我市扩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范围,将全市所有职工医保群体纳入,参保缴费由企业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其中,企业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缴费部分,有个人账户的直接从个人账户划转,不额外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
二、分别管理不同欠缴状态下医保待遇
关于“参考个人累计缴存量,区分长期缴存和临时缴款情况,动态管理断保状态”的建议。2017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
关于“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将医保缴存纳入企业征信管理,避免长期欠费而进入恶性循环”建议。医疗保障部门是我市统一建立的企业征信管理参与部门之一,2021年我市出台的《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市、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明确多种职工医保补缴方式
关于“允许职工以个人名义在不脱离单位的情况下有限次进行补缴,针对离职的员工,允许以个人名义对原单位欠费中分摊到个人的这部分费用进行补缴”的建议。为切实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补缴费的问题,我市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多种补缴方式:一是用人单位主体存在的,职工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之月本人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对已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原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进行补缴;退休人员按其申请补缴时的上年度用人单位人均缴费基数进行补缴。二是用人单位主体已不存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本人,可以自愿申请补缴其单位工作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三是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补缴所需资金由参保单位与其职工协商解决。通过多种补缴方式,为企业和企业员工提供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的办法。
医疗保险最显著的特点是参保缴费与实时享受医保待遇紧密挂钩,长期欠缴会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及安全风险,也影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更好保障广大参保职工的权益。下一步,我局将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优化参保缴费工作,切实保障我市职工医保合法权益。
此答复函已经杨晓云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15日